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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作者:甘肃省农机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4日 收藏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经济作物、畜牧业、设施农业、林果业以及山区农机化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规范操作程序;**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扩大农村消费,拉动省内需求,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二)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三)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山区、牧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五)实施“以机代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南部地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优势粮棉油主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六)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全省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以及中南部和少数民族地区“以机代牛”工程实施、汶川地震灾区农业生产能力恢复,结合前几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各县区(场)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倾斜。

  中央财政拨付我省2010年第一批补贴资金为2亿元。

  省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垦局加强对省属农垦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市、县属农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机具主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我省自行增加的啤酒花收获机、药材挖掘机、榨油机、牛奶分离机、装载机等5个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20马力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仅限省财政资金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承诺销售区域不含我省的企业产品不纳入我省补贴目录;结合我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和省农机化信息网发布补贴机具范围。根据各农机生产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并分类分档,确定具体补贴产品,形成补贴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上报农业部备案。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国家或我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

  根据我省农业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予以补贴,汶川地震重灾区的县(区)补贴比例提高到50%;单机补贴额原则上**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大型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对于重点县的马铃薯种植、中耕、挖掘机具、保护性耕作项目所需免耕播种机等实行省级财政资金累加补贴。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六、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优先补贴;对购置秸秆综合利用、灌区农田高效节水、全膜双垄沟播等机具的优先补贴;对河西移民购置机具的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如摇号、抓阄等)确定。

七、经销商的确定及补贴机具的供货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机局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农民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自主购机。县(区、农场)农机部门必须公布并向申请补贴购机者告知机具生产厂家及其在我省的供货企业(直销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供货企业依据“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的机具编号,负责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上喷印机具编号及“国家补贴”字样。同时,必须向享受补贴农民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该农民与所购机具的人机合影照片,作为县区农机部门核实机具落实及审核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的重要依据。

八、申报程序

  补贴对象需在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和购置手续,取得补贴资格后,在补贴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所需机具和经销企业,并与经销企业商谈确定机具价格后,向经销企业支付机具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差价款购机。国家补贴资金按有关程序由省财政拨付经销企业。

  单独列示用于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补贴资金实行属地管理,以资金控制规模为限,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

九、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

  为保证农业机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对补贴金额在2千元以内(含2千元)的价格较低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核实内容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

  全省启动实施全国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要加大对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的农机购置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要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将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充分详细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督促农机企业及时保质供货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调查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各级农机质量监管专门机构要做好农民投诉的受理,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及时上报省农机局,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群体质量事件的发生。省上将增加补贴资金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各市、州和各县(区)农机局要继续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即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的机具展演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财政厅、农牧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市州财政、农机部门要制定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任务和责任,并将督查方案报省财政厅和农机局。要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区,省上将查实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即时取消补贴资格。各地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上,由省农机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为做好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省农机局设立机具购置补贴监督电话:0931-8419960,咨询服务电话:0931-8320294,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31-83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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