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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印发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精神,2013年我省继续被确定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据此,2013年计划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面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资金规模同步下达,同步实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定了《山西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各市、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确定工作程序、操作方法,落实报废更新工作经费,强化对老旧农机回收企业的监管,保证报废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2013年12月15日前,各县将今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农机局装备处、省财政厅农业处。
附件:山西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农机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7日
山西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农机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采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的方式,对农民自愿报废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报废旧农机的农机户优先获得新农机的申请补贴资格。
二、实施范围
2013年我省继续被农业部确定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计划在全省所有县区全面实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资金规模同步下达,两项补贴同步实施。
三、补贴对象
依法依规报废旧农机具并换购新农机具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机具种类
1、报废机具种类
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更新机具种类
列入山西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的所有农业机械产品。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类别报废年限(年)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皮带传动10500
直联传动10800
轮式拖拉机20马力以下(含20)101000
20-50马力(含50)152500
50-80马力(含80)155000
80-100马力(含100)158000
100马力以上1511000
履带拖拉机1210000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类别报废年限(年)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喂入量0.5-1kg/s(含)123000
喂入量1-3 kg/s(含)125000
喂入量3-4 kg/s(含)127000
喂入量4 kg/s以上12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3行,35马力(含)以上12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12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1-2行103000
3-4行10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2行126000
3行1212000
4行及以上1218000
六、农机回收单位的确定
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的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可申请《老旧农机定点回收企业》资质。申报单位到当地县农机局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由县农机局负责资质审核和现场核查,市农机局负责审批并印制发放《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格式见附表2)、颁发《山西省老旧农机定点回收企业》证书,省农机局负责备案并向全省公布。
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县,可由农机主管部门承担回收工作,采取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后送废品回收单位。
为了方便农民就近报废农机具,每县至少应确定一个老旧农机定点回收单位。
七、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老旧农机所有者(机主)本人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并拍摄老旧农机与机主合影留档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销毁,并向被监销的回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二)注销登记。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到所属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并由农机监理部门在回收证明上签章。
(三)申请更新。机主凭《回收证明》和身份证件到县农机局办理农机报废更新手续,领取《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表3),同时向县农机局提出换购新机申请。县局审核无误后为机主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允许同一机主报废多台自身拥有的旧农机具更新一台新农机具,但不允许报废一台旧机具更新多台新机具。机主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到自主选定的经销商处,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进行新机的购置。
(四)兑现补贴。农机户购置新机后,按照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要求,及时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将与农机购置补贴额同步审批,同时兑付到购机户的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内。
兑付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购置新农机具并享受国家农机购机补贴后实际应自付的总金额。购置属牌证管理的新农机具后,要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农机化、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办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把报废更新与农机购置补贴有机衔接,两者同步审批,要及时总结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并要依法对审批备案的农机回收企业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及时审核并向购机户兑付报废更新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并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二)推行政务公开。各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不定时对回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山西省老旧农机定点回收企业》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强化管理服务。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机制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要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附件下载:附表1:山西省老旧农机定点回收企业申报审批表 附表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附表3: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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