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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4-2016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5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5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农办〔2014〕4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和《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粤农〔2010〕45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我厅将开展《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5年度调整)(以下简称《调整目录》)的申报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编制范围
根据《办法》,结合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编制范围共12大类27小类69个品目(详见附件1),已列入《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不必申报。
二、申报企业及产品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报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三)申报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在2015年5月31日(含)之后;
2.已通过广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的适应性(选型)试验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其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在2011年5月31日(含)之后。
(四)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获得相应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产品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时间:2014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15日。
(二)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三)申报材料按规定的时限报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地址:广州市沙太北同沙路276号邮编:510515联系人:林彩丽电话:020-37388560 )。没有书面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补充材料要求
对已列入《目录》的产品,不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直接将申报补充材料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到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申报补充材料(格式见附件4)要求如下:
1.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2014年12月31日(含)之前或适应性(选型)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产品,须重新报送新的推广鉴定证书/适应性(选型)检验报告(A4规格复印件、封面加盖企业印章),否则予以取消《目录》资格。
2.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提交变更前后对照表(加盖公章),并提供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A4规格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4规格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A4规格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提交变更前后对照表(加盖公章),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A4规格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前后对照表(加盖公章),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4规格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牌号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前后对照表(加盖公章),并提供变更后商标的注册证书或国家商标局受理证明材料(A4规格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6.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前后对照表(加盖公章)。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农业厅公告2014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根据《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粤农〔2010〕453号)的规定,广东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现予公告。
附件:《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压缩包下载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23日
《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公示公告
按照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以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粤农〔2010〕453号),广东省农业厅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了《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评审工作,经专家综合评审,形成了《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稿中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异议(包括企业资质、是否有集中而未能妥善处理的质量投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公示稿中的文字错误等),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广东省农业厅农机化办反映。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人需注明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附件下载:《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
(联系人:胡兵文、陈奕娟;传真电话:020-37288279;电子邮件:gdnjhb@126.com;联系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邮政编码:510500)
广东省农业厅
2013年12月26日
关于开展《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农办〔2013〕4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和《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粤农〔2010〕45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我厅将开展《2014-2016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报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编制范围
申报编制范围共12大类31小类76个品目(详见附件1),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在申报编制范围,不必申报。
二、申报企业及产品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20人以上。申报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
(二)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申报的产品应有注册商标。
(三)申报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4年5月31日(含)之后;
2.已通过广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的适应性(选型)试验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其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应在2010年5月31日(含)之后。
(四)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产品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时间: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5日。
(二)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三)申报材料按规定的时限内报广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地址:广州市沙太北同沙路276号邮编:510515联系人:林彩丽电话:020-37388560传真:020-37373812)。没有书面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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