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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支持现代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支持现代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农业联〔2014〕79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
为了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精神,2014在全省扶持建设500家小型精干的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现代农机合作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原则
(一)依法组建原则。扶持建设的农机合作社必须是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依法注册并按相关法规严格管理的农机合作社;
(二)自主自愿原则。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由农户自愿组建,自愿由县向省申请扶持资金;
(三)“小(型)、精(良)、坚(固)”原则。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应高标准配备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质量优良、性能可靠的现代农机装备。
二、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按照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主要装备水稻生产机耕、机插、机收、机械植保、机械转运、机械烘干、机械化加工等环节的农业机械及设施,新购农机装备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按现行政策予以补贴,省财政补助15万元,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15万元,其余部分由合作社自筹。
三、申报条件
申请财政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工商注册登记;
(二)按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当年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
(三)入社户数不少于5户,其中80%以上为当地农户;
(四)经营土地规模在5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经营300亩以上;
(五)有40万元以上用于农机装备建设的自筹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800?以上农机停放场地。已有机库棚和配套设施者优先。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农机合作社填写《湖南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由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农机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交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入社成员名单,土地入社、托管或租赁协议及明细表,银行存款证明,经营场所土地使用证和佐证图片等。
(二)县市区农机局会同财政局实地调查核实申报者的情况,公示15天,合格的经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市区农机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州农机局、财政局。
(三)市州农机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县市区申报材料,合格的以市州农机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与省农机局共同审定财政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名单,通知合作社自主采购农机。
(五)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核实合作社购机情况后,市县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拨付中央财政购机补贴资金和市县财政扶持资金,市州农机、财政部门将资金到位凭据复印件汇总后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六)省农机局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区。
(七)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县市区,县市区在收到资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农机合作社;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农机合作社。
(八)省里对各市县补贴名额作适当平衡,原则上每县扶持对象不超过10个。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指导服务。本方案在网上公开发布,各地可在网上直接下载申报表格。省农机局通过公开竞价确定农机具竞价采购品目供合作社选用。各市县农机局、财政局要积极向农民群众作好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机合作社申报,并配套安排好相关补助资金。
(二)落实相关责任。省负责制定全省合作社建设实施方案,审定扶持对象,组织农机具竞价品目,落实省级扶持资金,组织检查指导和验收;市州负责辖区内申报合作社复审和合作社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市州扶持资金;县市区负责合作社申报、农机装备验收、体制机制建设及对合作社的经常性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县级扶持资金。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转卖机具。如发现违规操作,将全额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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